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建立武汉东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武汉东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工会会员自愿结合的一级工会组织,实行代表制,是本会成员单位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三条 本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和履行工会义务。 第四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局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利益,团结和动员职工自强不息、艰苦创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而奋斗。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六条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第七条 本会支持企业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八条 本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增强工会的活力,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第九条 本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本会的法人代表。
第二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企业职工,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十一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本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批准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要经常向各工会小组通报情况,听取各工会小组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见,选举工作按《选举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本会实行替补制。 第十八条 本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级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幕期间,向本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本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提出,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本级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组织设置 第二十条 联合工会基层委员会设工会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持工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工会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第二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五章 基本任务 第二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本级工会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会员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3、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协议,并监督执行。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5、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6、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7、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8、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按照企业会员人数或区域建立分工会或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分工会负责人或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四条 工会干部应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受到职工的信赖。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2、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做到与时俱进。 3、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4、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5、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七章 工会经费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1、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按每月每人工资的0.5%交纳(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除外); 2、本会所辖企业按每月职工工资总额1%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3、其它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开支范围主要是开展活动的费用,办公费用和其他需要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工会的经费设立专户,其预决算方案由联合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于2009年 元 月 1 日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武汉东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武汉东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2009年元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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